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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宇人(688573)| 公司及实控人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710.70万元+跌停开盘,跌幅高达20.01%+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圳中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6-10-14 | 阅读次数:[2598]


  公司全称: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88573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上市后 至 2026.10.13  买入信宇人(688573)股票,且在 2026.10.13 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已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获赔(通过判决胜诉或调解的路径)。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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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背景

26.10.13晚间,信宇人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信宇人违规的证据线索,接下来待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三、证券律师分析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73)2002 年成立,科创板上市,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营锂电自动化装备,核心产品为锂电池真空干燥、涂布、辊压分切设备,配套关键零部件,提供锂电产线成套解决方案。业务拓展至氢燃料电池、光电等领域。

已代理一百多只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2026年10月13日晚间,信宇人公告称,公司及实控人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宋联民律师分析,本次立案原因可能为实控人违规占用募集资金,内控体系严重失效。

该事项早已在上交所监管问询与纪律处分中查实,或是本次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核心事实基础。

1. 实控人杨志明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12 月至 2025 年4月,实控人通过募投项目供应商及关联方走账,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710.70万元转出至其控制账户,构成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披露该资金占用行为,属于典型信披遗漏。虽2025年底实控人归还全部本息3948.68 万元,但资金占用发生期间信息披露义务未依法履行。2026年2月上交所已就此作出纪律处分,对杨志明公开谴责、公司通报批评。

2. 实控人协助客户支付货款、会计差错问题:2023-2024 年,杨志明为客户及其股东提供借款担保,代客户支付公司货款合计7610万元,公司前期账务处理不当,虚增收入与应收账款,后续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该重大交易事项前期未完整披露,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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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联民律师认为,证监会立案消息公开后,首个交易日为2026年10月14日,立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17.49元,10月14日开盘股价快速下杀,全天收报13.99元,单日跌幅 20.01%,触及科创板20%跌停,单日市值缩水超3.4亿元,当日成交额1.95亿元,换手率高达24.53%。立案后股价跌幅明显,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涉嫌违规反应明显,市场负面情绪集中释放。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信宇人未按规定披露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包括信用账户的融资成本)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至今数十只股票的胜诉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审判实务对此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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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信宇人的赔付能力问题。

信宇人(688573)2026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2.0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39.53%,收入回升源于头部锂电客户订单集中验收,二季度单季确认收入1.24亿元,环比一季度提升 48.19%财联社。归母净利润亏损8094万元,同比亏损扩大11.79%;扣非归母净亏损8200万元,盈利压力未缓解,核心原因是主营锂电干燥设备产品毛利率偏低,收入增长未能带动盈利修复。目前,信宇人净资产约3亿;总体来看,公司净资产仍为正数,具备持续经营基础,没有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

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短期较难),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两次违规的索赔均胜诉)、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宏图高科、广东明珠、四环生物、三盛教育、上实发展、华鼎股份、亿阳信通、上海电气、昊华能源、超讯通信、东方海洋、新研股份、日海智能、胜利精密、同洲电子、赛为智能、世纪星源、鹏博士、澄星文化、金刚玻璃、蓝盾股份、丹邦科技、中超控股、海伦哲、国中水务、和佳医疗、劲嘉股份、蓝丰生化、宋都股份、宏达新材、中天能源、航天动力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均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胜诉案例】。

自从信宇人2026.10.13晚间曝出被立案调查,接连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解答客户咨询,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提示立案准备材料。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5%)支付律师费用。image.png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 信宇人(688573)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深圳中院 办理立案、开庭审理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委托我们代理之后,当事人只需坐问进展、坐等收款,不必亲躬处理案件任何事务。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上市后 至 2026.10.13  买入信宇人(688573)股票,且在 2026.10.13 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13115008800(微信已满)、13913007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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