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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 证监会立案调查及警示函之后一字跌停 +处罚已下+ 控股股东隐瞒所持股份被冻结与司法拍卖重大消息,两家公司法人均为王文银,公司面临实控人变更 + 5年净利润合计1.7亿 + 索赔案件由南京中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4-01-18 | 阅读次数:[7265]
公司全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201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起诉准备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3.12.21至2024.1.12 期间买入九鼎新材股票,且在 2024.1.12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已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获赔(通过判决胜诉或调解的路径)。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4.5.24晚间,九鼎新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控股股东“深圳翼威”于2023.11.24被福州中院执行司法再冻结(质押转冻结) 3439.61万股(占总5.28%);2023.11.27,成都中院对“深圳翼威”持有的全部1.27亿股(占总19.55%)轮候冻结。同日,成都中院对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持有的全部4132万股(占总6.34%)执行司法再冻结。上述事项均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董事长王文银于2023.12.19知悉该事项,但迟至2024.1.12才披露。2023.12.28,福州中院下达《网络拍卖通知书》,拟就深圳翼威持有的2099.61万股(占总3.22%)公开拍卖,这属于前期股权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应及时披露。王文银于1月4日知悉但迟至1月12日才披露,再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王文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5.24晚间,九鼎新材发布《立案告知书》,因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展开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九鼎新材的违规线索,接下来待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2025.4.29晚间,九鼎新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6.23晚间,九鼎新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拟拍卖事先,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三、证券律师分析
九鼎新材,1994年成立,2007年在深交所主板A股上市,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4月27日该股一字跌停,源于24日晚间九鼎新材连续披露的三份公告。首先是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被立案调查;另外公司及董事长(王文银)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被“行政监管”;除外,控股股东持有的2521.01万股(占总股本的3.87%)被司法拍卖。此后进一步发酵,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宋联民律师认为,5月24日,九鼎新材突然涨停,报收6.42元。当晚公布证监会立案消息后的首个交易日(5月27日),该股一字跌停,跌幅达10%,而在1月12日披露“深圳翼威”和“西安正威”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被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消息后的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6.32元),对比消息披露前10日收盘均价(6.97元),也已大幅跌去10%。这也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涉嫌违规且被“立案”反应明显,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目前,九鼎新材涉嫌违规,已经引发投资者大面积咨询索赔,众多投资者纷纷加微信咨询律师【详见文末】。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九鼎新材时任法定代表人与“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王文银,两家公司存在意思联络,导致九鼎新材因控股股东“隐瞒股份被冻结和拍卖”而不能免责,势必在索赔案件中连带承担责任,且相关消息披露后,股价异动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并非市场风险因素,而是人为因素所致,因而九鼎新材对二级市场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九鼎新材的赔付能力问题。
根据2025年度业绩预告,九鼎新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盈利8500万元-98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7.68%-231.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实现盈利7290万元-85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7.54%-109.20%;对于索赔者来说,九鼎新材资产状况较好,后期赔付能力无需担忧。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即使后期该股股价反涨,所持股份抛售获利(短期内该股走势不明朗),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两次违规的索赔均胜诉)、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宏图高科、广东明珠、四环生物、三盛教育、上实发展、华鼎股份、亿阳信通、上海电气、昊华能源、超讯通信、东方海洋、新研股份、日海智能、胜利精密、同洲电子、赛为智能、世纪星源、鹏博士、澄星文化、金刚玻璃、蓝盾股份、丹邦科技、中超控股、海伦哲、国中水务、和佳医疗、劲嘉股份、蓝丰生化、宋都股份、宏达新材、中天能源、航天动力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均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胜诉案例】。
自从九鼎新材2024.1.12晚间曝出控股股东“违规延迟披露”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消息后,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解答客户咨询,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提示立案准备材料。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5%)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九鼎新材(00220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南京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3.12.21至2024.1.12 期间买入九鼎新材股票,且在 2024.1.12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本文将持续滚动修改,敬请收藏关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115008800(微信已满)、13913007800(可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