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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600748)| 正式处罚已下达 + 收购上实龙创导致6年对赌业绩连续造假,虚增营收47亿、虚增利润6亿 +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01-17 | 阅读次数:[6897]



        公司全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48

        索赔理由:涉嫌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准备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17.3.29  2022.1.11 期间买入上实发展股票,且在 2022.1.11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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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背景

  2022.1.11晚间,上实发展发布《关于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2022.12.27晚间,上实发展已收到上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16晚间,上实发展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上实发展的违规线索。

   2024.3.18晚间,上实发展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接下来待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证监会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4.3.18晚间上实发展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文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索赔的法理依据,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由此正式拉开投资者按照民事特殊侵权程序起诉索赔的序幕。

   三、证券律师分析 

  上实发展前身系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1996.9.25在上交所上市交易,2003年被上实发展借壳上市,股票简称遂改为“上实发展”。上实发展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控股股东为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实控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持股比例约57.6%),属于上海本地房地产开发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海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国企集团。

   已成功代理众多股票索赔案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2022.1.11是案涉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该日晚间上实发展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后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为3.96,较此前10个交易日的均价4.102,跌幅3.5%。而在22.12.27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该股股价一路下跌,市值跌去近6%,这说明二级市场对其违规事项被揭露的反应十分明显。参照其他股票的索赔经验看,宋联民律师认为,上实发展在证监会调查之后股价跌幅明显,符合揭露日之后股价的正常走势,也符合一只可索赔股票的股价指征。

  宋联民律师认为,上实发展持有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 69.78%股权,公司实控人之一致行动人“上实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上实创投”持有10.22%股权,所以上实发展及关联方合计持有上实龙创80%的股权。作为上实发展的下属并表子公司,上实龙创的主要业务类型,既有建设工程,也有贸易类业务,对上实发展的房地产开发等主营业务能够起到上下游、产业链的辅助功能,故2015年上实发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将其收购。但从2014年起,上实龙创在董事长曹某的指使下开始实施虚构的违规交易,进行利润造假。相关数据显示,上实发展于2016年4月向上实龙创增资,并与曹文龙、戴剑飚、 吴大伟、吴欣炜、许翔(5位“业绩承诺方”) 签署《上海龙创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 约定业绩承诺目标为2015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20270万,但实际上,上实龙创2015年至201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仅1157 万,扣非净利润仅651万,距离承诺的业绩,零头不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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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处罚文件显示,上实龙创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虚增利润总额6.14亿。证监会对公司及责任人合计予以2145万的重罚。其中,对上实发展处以850万元罚款,对上实发展时任董事长曾明,处以400万元罚款。至于上实龙创的原董事长曹文龙则在刑事程序中进一步处置。

上实龙创的“虚构交易”违规,直接导致了上实发展的相关年报出现严重的虚增营收和虚增利润情形。

   何谓虚构交易?宋联民律师指出,这是上市公司伪造交易数据,炮制漂亮虚假的“年报数字”的常规操作,常见于公司虽然伪造采购入库、生产入库、销售入库等单据,但没有与虚假交易相匹配的生产及物流,或者物流(单)等资料也系伪造,由此在表面上形成了业务闭环,以骗取审计机构顺利完成年度审计报告,以此在年报中虚增“水肿”的业绩数据。由于虚假交易没有商业交易实质,并且“预付款”迟迟无法“回笼”,因此连续造假几年之后,资金链就会断裂,导致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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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索赔范围

宋联民律师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上实发展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上实发展虽然被子公司蒙蔽,并非刻意进行虚增营收、利润的违规情形,但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负有监管失察之责,并且在客观上直接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处罚,在法理上仍然属于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

  宋联民律师提示广大上实发展受损投资者,根据最高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股民提起索赔诉讼不再以证监会的处罚结论为前置程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索赔案开庭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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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实发展被上交所下发监管措施之后,持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起诉准备手续,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律所官网留言或直接与律师助理或者主任宋联民联系,团队收到您的咨询后会为您提供详尽咨询。

  五、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目前上实发展已经披露了2023年的盈利年报。

年报显示,2023年公司营收98.6亿,同比增长87.8%,归母净利润1.3亿,同比增长5.2%。剔除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扣非净利润亏损1.6亿。目前上实发展资产负债率约63%,净资产充裕,约为113亿,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六、索赔进展

目前,我们团队代理的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已经陆续在上海金融法院立案,部分案件已经进入核损阶段,第三方(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的核损报告显示,投资者的获赔比例整体较高,预判案件判决结果对投资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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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金正大、延安必康、香溢融通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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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都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律师机构全额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5%)支付律师费用。

  九、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上实发展(600748)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 上海金融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17.3.29  2022.1.11 期间买入上实发展股票,并且在 2022.1.11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通过诉讼获赔。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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