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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002118)| 预处罚已下达 + 8年关联交易讳莫如、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虚增存货 + 虛增 2017 年、2018 年收入和利润 + 连续三年为关联方违规担保 + 合计预处罚3587万 + 长春中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01-06 | 阅读次数:[4172]

  公司全称: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118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14.2.25  2023.1.5 期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且在 2023.1.5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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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背景

  2023.1.5,紫鑫药业公告称,公司及原实控人郭春生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紫鑫药业的违规线索。

 2024.4.10紫鑫药业公告称,公司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接下来待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证监会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三、证券律师分析 

  郭春生1971年生,1998年创办了紫鑫药业的前身,“通化紫金药业”,2007年紫鑫药业成功上市。紫鑫药业是一家以中成药、人参、基因测序仪三大产业为支柱,集科研、生产、销售、药用动植物种养殖为一体的企业。公司的主营收,主要来自中成药与人参产品。2023年8月紫鑫药业已从A股主板退市,目前在三板的代码为:紫鑫3(400196)。

  2012年郭春生因病辞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但依旧通过郭春生家族持股实际控制着公司,直至2021年10月,紫鑫药业公告称,原控股股东已与国药兆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变更后郭春生便不再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后公司便处于无实控人状态。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 发布被立案调查消息后,1月6日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2.28元,跌幅2.98%,总市值29.2亿元。这是由于证监会的调查向市场传递了负面预期,接下来如果投资者对目前公司估值不认同,股价继续走低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参照其他股票的索赔经验看,这符合揭露日之后股价的正常走势,也符合索赔诉讼的股价指征,从这一点讲,投资者可以放心索赔。

  其实,紫鑫药业已多次因为违规违纪被处罚。2022.11.2,紫鑫药业因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经查,公司在去年1月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21年净利润为-4.85亿元至-4.3亿元。但是2月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快报》中,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5.55亿元。不过两月,其于4月再次发布报修正公告,称2021年净利润预计为-9.52亿元。6月终于尘埃落定,发布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98亿元。从-4.85亿到-9.98亿,紫鑫药业这份年报的披露可谓是一波三折!深交所认为其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相关规定,最终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封有顺、财务总监栾福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此外,紫鑫药业由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控人面临债务危机,引入具备“国资”背景的控股股东国药兆祥,以期在资金、资源上给予上市公司有效支持。但是新的控股股东似乎不能挽救紫鑫药业,2022年5月,因实控人信息披露不真实,紫鑫药业控股股东国药兆祥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由于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限售期内违规减持股票,2022年4月国药兆祥还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2年上半年,紫鑫药业中成药营收1.17亿元,营收占比为93.58%;人参系列产品营收300万元,营收占比为2.47%。紫鑫药业的存货高达68.4亿元,其中大部分为人参。2018年,该公司加大对人参产品的投入,2018年至2020年,紫鑫药业的存货金额分别为61.09亿元、67.56亿元、68.52亿元。但是在存货高涨的同时,人参营收却不见涨,导致紫鑫药业业绩一路下滑。

  祸不单行,在紫鑫药业经营陷入困境的同时,该公司的债务规模也在扩大。公司2022.12.31披露,截至2022年底,公司逾期债务金额合计约45.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66.66%,占总资产的 42.63%。

  证监会的调查结论目前已经出炉,紫鑫药业涉嫌违规的详情,包括:一、2013至2020年报,未披露关联交易,导致年报涉嫌重大遗漏;二、2014至2021年,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并以采购成本结转存货,导致2014 至 2021 年报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4至2021年,涉嫌通过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的方式虚增存货;三、以舞弊方式虛增 2017 年、2018 年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2018 年报虚假记载;四 、未披露为关联方违规提供的担保;五、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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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索赔范围

    宋联民律师指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紫鑫药业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如果其公告的数据具有误导性或者讳莫如深,造成投资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那么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调查(及后期处罚)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对于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规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受损股民有望通过诉讼获赔。宋联民律师提示广大紫鑫药业受损投资者,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已经多批次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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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赔付能力

  “赔付能力”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投资者一旦以证券虚假陈述起诉上市公司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上市公司的赔付能力问题。

紫鑫药业已经退市,所以其财务已失去监管。但在退市之前,紫鑫药业的资产负债率已高达88.53%,如今公司已经深陷债务,被“纳失限高”,即公司已经因无力偿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其法定代表人初立民已经被司法“限制高消费”。投资者如想通过索赔弥补损失,在诉讼当中可能要追加其他责任人(实控人郭春生等)作为共同被告,以增加紫鑫药业的赔付能力。

实控人在幕后操纵、指使、组织安排一家上市公司,进行所谓的财报数据造假,并且在投资者起诉索赔的案件中被判令在上市公司的赔付范围内承担100%的连带赔付责任,这已经屡见不鲜。在我们代理的金正大、奥瑞德等案件中,一二审判决均已成功支持投资者的该等诉求。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金正大、中润资源、香溢融通等系列股民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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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宋联民律师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5%)支付律师费用。

  八、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紫鑫药业(002118)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列明身份证号码,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 长春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14.2.25  2023.1.5 期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且在 2023.1.5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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