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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

更新时间:2022-03-12 | 阅读次数:[826]



关于就《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4.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

                                                            中国证监会

              2022年3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

为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证券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下称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受害投资者是指合法权益受违法行为人证券违法行为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调解书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或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投资者。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请。

二、受害投资者提出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请的,应向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请书(下称申请书);

(二)受害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号、开户行全称;

(三)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四)终结执行裁定书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五)被告履行相关赔偿责任的情况说明;

(六)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受害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并补充提交更新材料。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的,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三、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受害投资者可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违法行为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受害投资者可按本规定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四、受害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害投资者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补正的,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证监会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基于同一事项的首例申请后予以公示。

五、受害投资者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被告已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投资者不得对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

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资金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前款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

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已全部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监会不再就相关事项受理新的申请,并予以公示。

六、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证券法》第220条及本规定要求,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受害投资者身份证明与申请书、银行账号信息、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终结执行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所记载的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身份等是否一致;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违法行为人与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记载的被告、被执行人、破产人身份等是否一致;

(三)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法院查明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违法事项内容是否一致;

(四)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是否对应。

七、证监会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应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法院向证监会反馈后,有关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发生变化的,法院应及时告知证监会。

八、证监会应于收到法院情况反馈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认为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不符合《证券法》第220条及本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受害投资者,并告知理由;经审核认为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受害投资者,并抄送财政部。

九、证监会应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三)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四)待退库非税收入缴款信息表;

(五)证券违法行为人缴款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十、财政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证监会补正;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违法行为人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

十一、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应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证监会应当对退库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将退库资金于证监会账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全部上缴国库。

十二、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应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十三、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缴纳义务,证监会应继续履行收缴职责。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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